2014年10月12日星期日

非法佔中應受法律制裁



 衆所周知,香港近日發生了佔中事件,部分反對派非法占用道路,阻塞交通,同時影響香港零售業,餐飲業及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已經嚴重侵害了公民權力和國家利益,非法佔中應該被認定爲違法,應該追究相關反對派責任人的法律責任。這樣才能給香港市民和香港政府一個滿意的答複。

作爲一個公民,我個人認爲香港反對派相關人員已經觸犯了煽動罪,《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煽動罪”: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准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爲,或發表煽動文字,刊印、發布、出售煽動刊物等,即屬犯罪。結合《香港回歸條例》第6條的有關規定,所謂煽動意圖是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000及監禁;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年。

佔中非法集會的具體組織者和骨幹人員,現場鼓動、組織動員他人參與“占領中環”非法集會,煽動市民公然抵制人大決定,建議用香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 條款給予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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