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2日星期日

香港社會對佔中已忍無可忍 律師界認爲其行爲已觸犯法律



 現在只余極少數人參與的佔中行動持續近兩周,對本港交通、民生、經濟、國際形象造成的損失難以逆轉。各大財金機構評估佔中若持續恐大幅拖累本港,經濟學家預計經濟增長因此由2.1%降至0.9%甚至更低。券商法巴擔心香港優勢可能因此削弱,核心業務外流廣深,香港有退位至全國“二線城市”之虞。昨日各界民衆繼續群起聲討佔中,粵港貨運大聯盟發出最後通牒,限令佔中下周三前撤離,否則強行清拆路障。顯示香港社會對違法佔中的忍耐達至極限,公衆已不堪承受佔中帶來的種種損害。港府亦宣布拒絕對綁架公衆利益的“綁匪”行爲妥協,拒絕與學聯在法定框架之外談判。律師界認爲其行爲已觸犯法律,須承擔刑責。

連日來佔中者強行霸占核心地區主要幹道,造成交通大堵塞,公眾秩序陷入混亂之中,各區車龍長達20余公裏,軌道交通也因此擁堵不堪。市民上班、學生上學、商戶營運、公共救援服...務均受嚴重影響,公共交通首當其沖損失20%至40%營業額。各界群起炮轟佔中,要求集會人士還路于民。運輸業表示數以萬計司機生計受損,收入減少工時延長,且須承擔更多油錢。半山居民投訴,平日上班上學僅數分鍾車程,現在需時2小時之久。警方、議員、各界代表昨日繼續勸說佔中者讓出哪怕一條主幹道,均遭拒絕。大律師公會昨發表聲明,指責佔中主力“學聯”強求在法律框架之外談判,诋毀法治精神。示威活動必須尊重他人之權利和自由,不應對社會造成過度損害或不便,否則須爲相關行爲負上刑責。依據《公安條例》第17A“違反集會或遊行有關規定的罪行”:任何公衆集會、公衆遊行或公衆聚集,或其他集會、遊行或人衆聚集,如屬未經批准集結,則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集結,或明知而成爲或繼續成爲此等集結的成員,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佔中只代表極少數人政治利益。幕後策劃佔中的極端政團,將寥寥無幾、仍被誤導的學生推至前線充當炮灰承受衆怒,趁機逼迫政府、市民接受違法政治目的。動亂香港之余,最大限度牟取自身政治私利。本質是損害絕大多數市民普選的民主權利,損害全港市民法治、穩定、繁榮的根本利益。引致社會各界民衆憤怒,成爲衆矢之的實屬必然。佔中發展至今已窮途末路,學生和市民的眼睛雪亮,大部分被誤導者紛紛退出。剩余的極少數骨幹,憑借鐵馬陣、雜物堆繼續強行堵塞本港核心區主幹道,堅持損害百萬市民的生活秩序,情況不能容忍。律師界認爲其行爲已觸犯法律,須承擔刑責。《公安條例》第17B條“公衆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爲”:任何人在爲某事情而召開的公衆聚集中作出擾亂秩序行爲,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爲,以阻止處理該事情,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任何人在公衆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爲,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甯,或其上述行爲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甯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港府和社會各界一直對佔中高度寬容。然而容忍終有個限度。佔中的諸多重大負面影響累積至頗爲嚴重的程度,到了忍無可忍的時候。果斷清除路障恢複交通秩序,既保障百萬市民的基本出行權益,又維護本港至關重要的法治尊嚴。有助早日終結沒完沒了的擾民佔中,讓香港擺脫混亂,回歸促進穩定繁榮的正軌。強行霸占道路的學生們回家吧,別再做破壞本港民主發展的幫凶!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